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2 05:23:06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那么相关的证明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此处隐藏2721个字……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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